本报9月13日编发《八旬老妪状告房地局》及《私房土地使用权该不该补偿》两文后,社会反响强烈。9月14日,东城区人民法院贴出通告,原订于9月16日上午9:00开庭的张婉贞行政诉讼案推迟审理,具体开庭时间未定。
据胡捷刚刚接到的东城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审判推迟,理由是:合议厅的审判员上午刚接到通知到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请胡捷9月15号上午9:00到法院听解释。
据读者反映:载有此两文的13日报纸在许多的报摊上午便被抢购一空。众多读者通过各种方式与报社联系,发表意见。大家均表示将对此案审理结果予以关注,许多人还计划9月16日上午到东城区人民法院旁听此案审理。
读者中不乏同样陷入此类纠纷者,居于桃园小区的一位87岁的孟姓老人说,他因拆迁纠纷,已发出上访信件387封,每封均是三四十页,至今未获解决。老人表示,若有必要,也会考虑诉诸法律,“成为第二个张婉贞”。另有许多被拆迁人,正面临去、留的两难选择,他们纷纷向本报诉说拆迁过程中种种不公带给他们的疑惑与烦恼。
北京市某区土地局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先生分析了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后表示:百姓实应获得合情合理的补偿。他认为,即使将私房主的土地使用权列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拆迁引起使用权变更时,百姓仍可依法获得一部分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而不是如目前某些被拆迁人的一无所获。他举例说:享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可依法将其土地使用权用以投资入股,此时须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而土地出让金只是企业所获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其他相当一部分收益企业仍可依法由企业享有。公民、法人是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的。“既然企业可以,为什么公民个人不可以?”他说。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系博士生岳升阳先生对此案件的看法是:目前这类问题在旧城改建中矛盾很突出,他在采访调查时已遇到多起。岳博士建议政府部门应该更新观念。
另据了解,不独北京,类似案件在外地亦曾出现。据《中国建设报》1995年8月12日载文《半世纪前购买土地,今日动迁提出索赔》,便记载了发生在吉林省通化市的一件类似事件。经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民胜诉。审理认为:原告三位公民购买的土地虽已依法转为国有,但仍享有使用权,而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偿形成的土地使用权与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应有所区别,动迁占用理应给予补偿。